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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同意设置长春吉润净月医院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我委依法受理了长春净月吉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置长春吉润净月医院的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设置长春吉润净月医院,请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的要求筹建。

附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长卫审设字〔2021〕001号

长春净月吉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 别:综合医院

名 称:长春吉润净月医院

选 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街与飞虹路交汇处

级 别:三级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位(牙椅)数:2520张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注册资金:肆亿元整

其他:

请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完成医院的筹建,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工作,确需延长批准书有效期,请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本机关不准予延续的,该批准书自动失效。本批准书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


资料来源:http://wjw.changchun.gov.cn/xzspgs/xzsp/202101/t20210114_2674015.html